广西江苏商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年10月19日商会第三届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广西江苏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监事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秘书长和监事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一名秘书长或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推迟或提前。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监事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监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按规定请假。
第六条 监事会审议及决定事项,应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和日程安排(草案),由秘书长提出,监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八条 监事会举行会议时,商会主要负责人、副秘书长和商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商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商会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决定,须报送理事会,必要时向会员大会通报。
第十一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两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监事会提出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二条 依照规定提出的方案,由监事长会议决定提交监事会议审议或先交商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监事会会议审议。
监事长会议决定不提请监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向监事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商会相关工作机构及商会所属单位应当提供材料。必要时,在全会会议作议案的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听取商会工作机构及商会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商会工作机构及商会专项工作报告由相关机构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到会报告。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的,经批准,可以委托其他人员报告。
第十五条 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监事会在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2、会员对监事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3、监事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4、执行工作监督和财务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5、商会及商会工作机构需向监事会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专项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
第十七条 商会及工作机构向监事会报告专项工作,必须在事前先向监事长报告该项工作,并根据监事长的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于监事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交监事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秘书长组织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会议的审议情况进行汇总,经监事长签发后交相关商会及商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列入监事会议议程,在审议中如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在下次监事会会议上再次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出席监事会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鼓掌等表决方式进行,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通过的文件,由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的监事签发。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